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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出借给个人的款项,无法收回,有法院判决书,可以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整理
彭怀文说
2024-08-28
非金融企业出借给个人的款项,无法收回,有法院判决书,可以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4-02-22
留言内容:
非金融企业出借给个人的款项,无法收回,有法院判决书,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彭怀文说:
税务局解答给出的政策依据很全面,既给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也给出了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是,没有正面回答是否可以,因为提供的信息可能依然是不全面的。
依照现有的信息,下列两点会直接影响能否税前扣除的:
第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
现在咨询提供的信息是“有法院判决书”,没有提及强制执行等情况,如果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暂时还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点,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
提问针对的是“非金融企业”。
在我国,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是金融企业,必须要有金融牌照。非金融企业,没有金融牌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不可能有资金借贷。因此,非金融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
是否会构成“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呢
?在这一点上,企业很容易与税务局产生争议。如果企业将款项是无偿借出的,税务局更加会坚定认为属于“
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
现在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不需要提前审核或备案,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填表扣除,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企业需要自己斟酌,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否则事后被税务局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的,则需要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就有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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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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